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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省财政厅欧洲杯足球网:组织申报2017年省级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14字号:打印分享:

索  引 号 :11630000015000628E/2020-01695发文字号 :青商财字〔2017〕83号

发布机构 :省商务厅公文时效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发布日期 :2017-03-14

称 :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省财政厅欧洲杯足球网:组织申报2017年省级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欧洲杯滚球平台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现代服务业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省级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作用,重点培育一批示范带动效应显著的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促进商贸流通服务业规模化、集群化、品牌化发展,同时为了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和提高年初预算支出率,根据《青海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建字〔2014〕1960号)、2017年省级财政安排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促销费等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等文件精神,现就组织申报2017年省级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新建、改扩建的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及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益性(准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项目,包括公益性农产品零售市场、公益性菜市场、平价菜店等。

  1.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上述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加工配送中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检验检测中心、消防安全监控中心、废弃物处理设施等)。

  2.申报要求:

  (1)新建、改扩建的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及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需符合当地城市建设及商业网点规划,具有法人资格,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场所固定。建立农产品流通质量安全管理机制;承诺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积极配合政府,保障市场供应;对农民进入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提供便利条件,并减免相关费用。同时,市场新建改扩建应对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实施。

  (2)公益性(准公益性)农产品市场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当地城市建设及商业网点规划,按照《商务部办公厅欧洲杯足球网:印发〈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试行)〉的通知》(商办建函〔2015〕693号)实施。

  联 系 人: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 赵宇浩

  联系电话:0971-6321781

  (二)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药品流通医药物流延伸项目;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及商务诚信体系建设项目。

  申报要求:

  (1)符合《青海省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意见》中鼓励和扶持的行业;

  (2)在本行业或地区具有一定生产或销售规模,具备引领和示范效应的企业;

  (3)商务执法工作有一定的基础,执法经费与人员有保障,当地政府同意安排该项目配套资金。

  联系人: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 王勃

  联系电话:0971-6321717

  (三)商贸物流标准化项目

  1.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1)商贸流通企业对非标托盘进行标准化更新;

  (2)商贸流通企业实施与标准托盘循环共用相匹配的物流配送设施设备的标准化改造;

  (3)支持基于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的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2.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拥有自有仓储设施和一定数量的托盘和周转筐。

  联 系 人: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 王小辉

  联系电话:0971-6328625

  (四)电子商务项目

  1.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1)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购买支撑和维护公共服务平台正常运转的硬件设施、软件系统等,公共服务平台购买信息及安全交换、异构数据库间数据转换、数据采集检索和数据挖掘等技术服务;

  (2)县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农村电商综合服务站点建设项目:购买包括电脑、打(复)印机、扫描设备、音像设备、网络接入(输出、存储)设备、办公桌椅等;

  (3)社区电商综合服务站点建设项目:购买电脑、打(复)印机、扫描设备、音像设备、网络接入(输出、存储)设备、办公桌椅、智能快件箱等;

  (4)开展电商人才培养和培训:用于场地租赁费、讲课费、材料费和参训人员住宿费用以及与培训有关的必要的交通费;

  (5)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电商物流协同发展试点:购买包括办公桌椅、电脑、打(复)印机、网络接入(输出、存储)设备、配送车辆、仓储设备、数据管理系统等。

  联 系 人:省商务厅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处 郭军辉

  联系电话:0971-6303528

  (五)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

  1.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购置生产设备,生产线升级改造,专利权转让,新工艺的技术购置和科研成果转让等。

  2.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经营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企业员工不低于10人,企业必须正常规模化开展业务经营2年以上;

  (2)企业须有自建的回收体系(含回收网点、回收人员),有加工利用专业机械设备及相应操作人员;

  (3)企业所涉及回收利用产业须在其领域处领先优势,能够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4)再生资源信息技术利用企业(主要是“互联网+再生”信息技术推广利用)。

  联 系 人:省机动车更新交易管理办公室 李春生

  联系电话:0971-6366090

  二、支持方式

  2017年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为:贷款贴息和后补助。

  贷款贴息。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其中: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5%,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5%,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后补助。对符合投资补助条件的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专项资金支持的环节等确定拟补助金额,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项目实施期间,预拨不超过该项目拟补助金额30%的启动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审核、评估和验收后,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情况再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三、申报条件

  (一)符合《青海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建字〔2014〕1960号)第七条所述各项规定。

  (二)申报单位依法经营,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申报的项目原则上未得到过中央或省级财政其他资金支持的同类项目。

  (四)申报项目原则上应为申报当年能够竣工并验收的项目,确需跨年度建设的,应明确当年建设计划和规模。

  (五)申请商务综合执法试点建设单位应符合商务部规定的具体条件。

  (六)申报电子商务建设项目应符合省政府《欧洲杯足球网:印发青海省加快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15〕71号)相关要求。

  (七)对已安排过中央预算内及省级预算内投资且未验收的项目,不予申报。

  四、申报材料

  (一)市、州和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地区项目库中筛选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汇总后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逐级上报,申报表须加盖同级商务和财政部门的公章,省商务厅各业务处室只受理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项目。

  (二)申请贴息的项目,首先报送项目建议书,待项目由省商务厅审核确认为拟扶持的项目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如下资料:贷款银行批复文件,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和利息支付原始凭证;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申请补助的项目,首先报送项目建议书,待项目由省商务厅审核确认为拟扶持的项目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丙级以上工程咨询院或勘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写(附编写单位资质证书,资质证书须为原件、并加盖编写单位公章和项目名称的条形图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自有资金证明(银行出具的申报单位存款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报告须盖有会计师事务所条形图章),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须提供按照有关规定已经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土地、环评等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须按规范的标准撰写,对专项资金的支持环节及投资、项目效益情况需专门章节叙述。

  (四)项目各分管处室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申报时间

  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按照《通知》要求,精心组织、筛选,初审本地区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将初审合格的项目申报材料于2017年3月31日前报省商务厅相关业务处室,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由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须附《项目申报表》(汇总)、装订的单个项目建议书。

  六、审核公示

  (一)各市、自治州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应结合本地区商贸流通领域服务业发展重点,对本地区企业(单位)申报项目进行严格审查,控制项目数量,提高项目质量,原则上每个县(区、行委)项目数不超过2个。

  (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地区拟扶持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并在省级新闻媒体、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举报,将组织人员进行核实,经核实后确有违规行为的,终止申报单位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再安排专项资金项目。

  七、项目申报监督电话

  省商务厅财务处 雷发琳 0971-6321740

  省纪委驻省商务厅纪检组 索 江 0971-6321761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李鸿涛 0971-6145953

  附件:2017年青海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项目申报表

  

  

  

  

             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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