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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商务厅干部任职谈话制度(试行)

 为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的规定,现就青海省商务厅干部任职谈话作出如下规定。

    
一、谈话对象:提任处级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以及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务的厅机关处室、厅属单位干部。

    
二、谈话时间:提任干部应当在任职文件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任职谈话。

    
三、谈话形式:处级干部任职谈话一般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科级干部可采取集体谈话方式。

    
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由党组书记主谈,也可由党组书记指定党组成员或厅级领导主谈;提任正处级非领导职务和副处级职务的,由党组成员或厅级领导主谈。人事处、监察处主要负责人参加谈话。

    
提任科级职务的,由人事处、监察处主要负责人主谈。

    四、谈话前,被谈话人应当向人事处提交个人履职承诺书。履职承诺书主要内容为:理想信念、作风纪律、廉洁自律和工作思路等。

    
提任处级职务的,履职承诺书须经主管领导审改;提任科级职务的,履职承诺书须经所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改。

    五、谈话内容及程序:

    
1、被谈话人进行履职承诺;

    
2、人事处、监察处主要负责人反馈任前考察情况;
    
    
3、主谈人谈话;

    
4、被谈话人表态;

    5、谈话后,被谈话人应当根据谈话情况修改履职承诺书,并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交人事处备案。

六、任职谈话由人事处做好谈话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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