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海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共六章十七条。分总则、职责分工、项目申报、项目管理、项目验收和附则6部分。一是明确了省、市(州)、县三级责任:省级负责组织实施。市州对项目申报、指导培训、监督检查负属地管理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对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负直接责任。二是明确了项目申报实施流程:项目实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自上而下下达,即县级申报、市州审核、省级评审、项目下达、方案批复。三是明确了项目验收主体:县级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验收,市州主管部门复验并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备。市州本级项目由市州主管部门验收并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备。
(二)《青海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共七章二十条。分总则、支持方向、支持方式和标准、项目申报单位条件、资金下达和拨付、监督管理和附则7部分。一是明确了支持方向、内容和标准。进一步将中央财政资金5个支持方向细分为13类具体项目,逐一列举参考支持内容,明确具体支持标准,以便更好指导基层把握项目申报方向和要求,提升项目申报质量。二是明确了资金分配方式。按照省财政厅要求,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法”方式分配,由省商务厅根据省级评审结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依据省商务厅申请下达项目扶持资金,并依据财政预算管理规定调整预拨各市州的专项资金预算。三是明确了支持对象和负面清单。
(三)《青海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共四条。明确了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日常监督管理的原则、主要内容及要求,日常监管过程中应遵守的有关工作纪律。
(四)《青海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共六章十七条。分总则、评价主体和对象、评价依据和内容、评价程序和结果认定、评价结果应用和附则6部分。一是明确了评价主体。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对辖区县工作方案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对本级工作方案开展自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级工作方案开展绩效自评。二是明确了评分标准:90分(含)以上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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